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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6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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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大学2018年招生章程
    2018-06-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本年度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大学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本科、专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6543号。

      学校西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8326号。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经济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

      金融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

      金融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

      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特殊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汉语言文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网络与新媒体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200元;

      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

      俄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

      日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

      西班牙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

      波兰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

      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应用统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

      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机械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车辆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汽车服务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通信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软件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网络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物联网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风景园林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园林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针灸推拿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

      工商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会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文化产业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工业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旅游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音乐表演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200元;

      音乐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200元;

      舞蹈表演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200元;

      动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

      绘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

      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

      环境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

      康复治疗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

      自动化(自动化类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3000元;

      机械工程(机械类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3000元;

      俄语(外国语言文学类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0元。

      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项目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会计学、市场营销、金融工程专业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审核标准收取。

      专科专业:

      工商企业管理(工商管理类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000元;

      国际经济与贸易(经济贸易类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数字媒体艺术设计(艺术设计类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300元;

      学前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300元。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长春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生由长春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目前,国家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入学前,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学费、住宿费,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八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秉承“保障为本、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工作理念,以“构建和谐校园、培养学生自立自强意识、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为总体工作目标,形成了“奖、贷、勤、补、免”五位一体的解困资助体系。其中包含奖学金、单项奖、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具体措施。

      第九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应当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第十条 其他

      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此《简介》每年统一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每名新生手中。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十一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1.本科专业:英语、俄语、西班牙语、波兰语、俄语(外国语言文学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2.外语类专业口语加试要求:英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波兰语、俄语(外国语言文学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需参加高考外语口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录取。

      第十二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所有招生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所有考生必须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高考体检,我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

      1.调档原则

      学校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成绩为依据,严格执行各省(区、市)确定的分数线。录取时,在实行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原则上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调阅考生档案;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原则上按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00%调阅考生档案。

      2.接收考生电子档案原则

      在实行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优先接收第一院校志愿考生,当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时,择优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优先接收先投档的考生,再按未录满的招生计划依据投档顺序择优接收后投档的考生。

      3.录取及专业安排原则

      学校对进档考生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

      学校对进档考生先按照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然后根据学校在相关省份的招生计划,以完成招生计划为基准划定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低于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考生作退档处理;高于学校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所填报专业志愿都不能被录取,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对划定在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上的考生(以下简称为“进线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每名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逐一进行检索录取,当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录取时,检索其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当检索录取完所有进线考生后,对所报专业志愿都不能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剂到未完成计划的专业。

      划定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或专业录取时,如果有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则按同分比较原则(见本录取规则13)进行比较,择优录取。

      4.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按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考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5.视觉传达设计、动画、环境设计、绘画专业录取原则

      取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证且省统考成绩合格的考生(吉林省考生只需省统考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分数线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总分×60%+专业课成绩总分×100%。

      6.音乐表演专业录取原则

      取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若本省有音乐类统考,须省统考成绩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分数线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7.音乐学专业录取原则

      取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若本省有音乐类统考,须省统考成绩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分数线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

      8.舞蹈表演专业录取原则

      取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若本省有舞蹈类统考,须省统考成绩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分数线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9.特殊教育学院招生录取原则

      经教育部批准,我校特殊教育学院招生实行学校单独命题、单独录取,详见当年《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招生简章》。

      10.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业录取原则

      考生专业成绩省统考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分数线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总分×60%+专业课成绩总分×100%。

      11.中外合作办学和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项目专业录取原则: 机械工程、自动化、俄语、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企业管理、数字媒体艺术设计6个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以及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会计学、市场营销、金融工程4个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项目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12.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按国家相关政策录取。

      13.同分比较原则

      非艺术类:进档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依据我校规定的科目顺序及单科成绩择优录取。理科规定科目顺序为数学、外语、理综合、语文;文科规定科目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综合、数学。

      艺术类:美术类各专业以及音乐学专业的进档考生综合成绩相同,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的进档考生专业成绩相同时,依据我校规定的科目顺序及单科成绩择优录取。美术类各专业以及音乐学专业规定科目顺序为文化课总分、专业课总分、语文、外语、综合、数学;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规定科目顺序为文化课总分、语文、外语、综合、数学。

      14.江苏省录取要求

      根据《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文件规定,我校对江苏省考生要求为必测科目成绩须达到“C”及以上(技术科目须合格),选测科目成绩须达到“B”及以上,专业录取时对考生选测科目不做要求,对进档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录取。

      江苏省艺术类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规定执行。

      当文化总分相同时,按照“等级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果“等级分”再相同则依据我校规定的科目顺序及单科成绩择优录取,理科规定科目顺序为数学、外语、语文、物理、第二门选测科目;文科规定科目顺序为语文、外语、数学、历史、第二门选测科目。

      “等级分”原则为:将选测科目成绩A+、A、B+、B分别对应赋分,分值为A+=4、A=3、B+=2、B=1,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等级赋分值相加为最终的“等级分”。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ccu.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6543号

      邮政编码:130022

      联系电话:0431-85250087

      联系人:长春大学招生办公室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我校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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