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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尔滨学院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109号(原南岗区学府四道街9号)

    官网:http://www.hrbu.edu.cn  http://www.hrbu.edu.cn

    电话:0451-86613350,0451-86688519,0451-86617723  

    哈尔滨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2019-06-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学院,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109号。

    第三条 学校实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有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八条 学院2019年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核准的计划为准。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的有关文件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通知》要求,认真执行《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相应的规定加分提档,进行专业投档时,以实际考分为准。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或按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史类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土木类(含土木工程专业、城市地下空间工程专业)、设计学类(含环境设计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工艺美术专业)实行按类招生。其它专业实行按专业招生。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时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软件工程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等专业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五条  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俄语专业单科成绩无小分限制。俄语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我校设计学类(含环境设计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工艺美术专业)、绘画、动画、摄影、音乐学、音乐表演等专业录取时,在考生文化课高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专业课(术科)统考成绩的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的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

    在考生文化课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专业课(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的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往届考生的录取按考生所在省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范围是黑龙江、山东、湖南、浙江、辽宁、四川、湖北、江西、河北、重庆、福建、云南、内蒙古、陕西、吉林、河南、山西、甘肃、贵州、广西、安徽、江苏、广东、海南、青海、宁夏等二十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复文件收取学费。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了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及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类、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五条 学校网址:www.hrbu.edu.cn

    E-mail:zsb@hrb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 0451-86613350(Fax)、86688519、86617723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指令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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